国土资源部等七部门联合通知要求
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

&nbs日前,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复垦义务人必须根据土地破坏面积和类型、采出原矿量、复垦标准等,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建设用地预审或采矿权审批时,有审查、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核。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被破坏的土地要优先复垦为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共同搞好土地复垦工作。
  《通知》指出,随着各地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工矿废弃地的数量依然持续增加,导致土地复垦“旧账未还、新账又欠”,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人地矛盾,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搞好土地复垦工作,对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一定要认清土地复垦在经济建设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土地复垦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做到土地复垦与破坏数量平衡,实现“不欠新账、快还旧账”的目标。
  《通知》要求,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谁破坏、谁复垦”是土地复垦工作的基本原则。所有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要按照“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要求,尽量控制或减少对土地资源不必要的破坏,做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工艺设计应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并据此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土地复垦费用。复垦义务人必须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确保土地复垦责任的落实。
  《通知》强调,履行职责,加强监督,认真把好土地复垦审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土地复垦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建设用地批复、采矿许可证发放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复垦义务人,将不批复建设用地,不发放采矿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年检。各地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土地复垦的监督检查工作。
   《通知》提出,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加强复垦土地利用管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调查和适宜性评价,按照“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各地要结合国土资源大调查和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工作,摸清本地区被破坏土地的状况,做好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计划。
  《通知》要求,加强协作,齐抓共管,积极推进土地复垦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批准、核准投资项目时,对涉及土地复垦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制定土地复垦方案。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因生产建设项目破坏土地引发的污染和生态环境变化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监测内容,及时与有关部门配合进行监督和检查。土地复垦任务较重的地区,应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的土地复垦协调机构,共同研究并制定政策措施,积极开展联合督查、联合通报、联合奖惩等工作。
   据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土地复垦率明显偏低,可用八个字来概括,即“旧账未还,新账又欠”。全国80%以上的历史遗留废弃地未得到恢复利用。同时因生产建设活动,每年有大量新增的废弃地得不到及时复垦。以煤炭行业为例,2005年,全国原煤产量约20亿吨,造成破坏的土地面积达60万亩至100万亩。由于被破坏的土地没有及时恢复利用,环境恶化,人地矛盾激化,一些地方老百姓生产生活条件下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是十分急迫的任务。